
深圳证监局2月1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,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中山证券”)因在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,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三大违规问题曝光
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事实,中山证券在经纪业务展业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:
一是对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薄弱。这意味着公司在内部管控体系上存在漏洞,未能有效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。
二是营销宣传不规范。公司在开展业务宣传推广过程中,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、不完整或存在误导性陈述等情况,违反了相关营销宣传规定。
三是与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营销合作管控不到位。在当前金融业务线上化趋势下,证券公司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日益密切,但中山证券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未能达到监管要求。
违反多项监管规定
深圳证监局指出,中山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十条第一款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,以及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条、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。
依据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三条、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公司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
公告显示,中山证券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(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监会法治司),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不过,复议和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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